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9-09-20 20:19 信息來源:www.wpygz.com作者:?郴州科龍職業技術學校點擊量:次
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校,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在本辦法所稱的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受教育者。包括在園幼兒,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的在籍在校學生,中職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下同),以及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五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資助資金的主要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落實國家資助以及實施校內資助的主要依據。國家資助政策對資助對象有明確指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學校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基礎信息庫,并向同級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八條 中職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落實學生資助工作校(園)長負責制,成立由學校(幼兒園)領導、相關內設機構負責人、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參加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和管理本校(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規模較大的中小學校,可以分年級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九條 高校要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代表、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學校應根據在校學生規模,按班級(年級或專業)成立評議小組,對認定對象進行民主評議,評議情況作為認定工作的重要依據。評議小組由班主任、輔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者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學生代表不能是被評議對象。在校學生少于100人的學校,可在全校組成一個評議小組集中進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和評議小組的成員名單應在適當范圍內公示,接受老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的監督。
第三章 認定依據與等級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勤奮,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學生雖具有學籍但已輟學或休學的學生,在輟學或休學期間暫停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等級,主要依據以下因素進行認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資產、負債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四)家庭負擔因素。主要是指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教育支出、醫療支出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是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情況;
(六)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學生戶籍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地物價水平及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特別困難等級。
(一)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屬于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屬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烈士子女;
(四)屬于殘聯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
(五)屬于工會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七)學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擔巨額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八)因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困難等級。
(一)學生消費支出明顯低于本地或本校學生平均水平,難以滿足學習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經濟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員有殘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擔大額醫療費用的;
(三)單親家庭且與學生共同生活的父(母)親經濟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十六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所列情形,但家庭經濟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經濟負擔較重,不能滿足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認定為一般困難等級。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范圍,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資助資格。
(一)思想政治素質低劣或道德品質敗壞,且屢教不改的;
(二)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學生或監護人惡意提供虛假信息,隱瞞本人或其家庭資產或收入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適宜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 學校每學年組織一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一般在新學年開學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每學期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高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做好大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中職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應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欄、書面通知等形式,廣泛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以及相關資助政策,并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申請表》。
2.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并提供能夠真實反映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支撐材料。
3.學校認定。評議小組負責對學生填報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核實,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進行民主評議后,初步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認定等級。中職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對評議小組提出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進行審核和批準。高校院(系)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對評議小組提出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進行審核,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匯總復核后,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認定過程中,學校除查閱相關材料、開展民主評議之外,還可采取家訪、個別談話、信函索證、量化評估等方式進行核實,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通過大數據分析開展認定。
4.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5.建檔備案。公示無異議后,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一同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學校在認定工作中要維護學生人格尊嚴,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滿后,應及時去除相關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校老師、學生及其監護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通過書面方式向學校或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復核申請,認定工作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復核申請所反映的情況屬實,認定工作組應及時做出調整或改正。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統籌指導所屬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并與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形成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對接共享。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提供支持,及時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學校反饋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特殊群體相關信息。學校對以上特殊群體信息存有疑義的,應向持有信息的相關部門函詢,相關部門應及時予以回復。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工作流程,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二十四條 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其家庭經濟狀況及變動情況,并組織申請人簽訂誠信承諾書。要定期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函詢、走訪等多種渠道核實其家庭經濟狀況,如發現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一經查實,要及時取消該學生的認定資格,并追回其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資金。
第二十五條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確定困難等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地各??筛鶕巨k法,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培養單位接收的研究生,省屬高校按計劃招收的少數民族預科生,以及非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幼兒,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湖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湖南省總工會和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附件: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
附件
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
學校: 院系: 專業:
年級: 班級:
注:1.本表為樣表,各地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完善;
2.學校、院系、專業、年級、班級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填寫;
3.如申請人為特殊群體,需提供相關支撐材料。
湖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校,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在本辦法所稱的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受教育者。包括在園幼兒,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的在籍在校學生,中職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下同),以及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五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資助資金的主要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落實國家資助以及實施校內資助的主要依據。國家資助政策對資助對象有明確指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學校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基礎信息庫,并向同級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八條 中職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落實學生資助工作校(園)長負責制,成立由學校(幼兒園)領導、相關內設機構負責人、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參加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和管理本校(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規模較大的中小學校,可以分年級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九條 高校要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代表、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學校應根據在校學生規模,按班級(年級或專業)成立評議小組,對認定對象進行民主評議,評議情況作為認定工作的重要依據。評議小組由班主任、輔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者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學生代表不能是被評議對象。在校學生少于100人的學校,可在全校組成一個評議小組集中進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和評議小組的成員名單應在適當范圍內公示,接受老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的監督。
第三章 認定依據與等級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勤奮,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學生雖具有學籍但已輟學或休學的學生,在輟學或休學期間暫停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等級,主要依據以下因素進行認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資產、負債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四)家庭負擔因素。主要是指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教育支出、醫療支出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是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情況;
(六)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學生戶籍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地物價水平及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特別困難等級。
(一)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屬于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屬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烈士子女;
(四)屬于殘聯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
(五)屬于工會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七)學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擔巨額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八)因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困難等級。
(一)學生消費支出明顯低于本地或本校學生平均水平,難以滿足學習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經濟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員有殘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擔大額醫療費用的;
(三)單親家庭且與學生共同生活的父(母)親經濟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十六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所列情形,但家庭經濟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經濟負擔較重,不能滿足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認定為一般困難等級。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范圍,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資助資格。
(一)思想政治素質低劣或道德品質敗壞,且屢教不改的;
(二)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學生或監護人惡意提供虛假信息,隱瞞本人或其家庭資產或收入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適宜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 學校每學年組織一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一般在新學年開學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每學期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高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做好大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中職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應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欄、書面通知等形式,廣泛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以及相關資助政策,并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申請表》。
2.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并提供能夠真實反映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支撐材料。
3.學校認定。評議小組負責對學生填報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核實,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進行民主評議后,初步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認定等級。中職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對評議小組提出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進行審核和批準。高校院(系)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對評議小組提出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進行審核,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匯總復核后,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認定過程中,學校除查閱相關材料、開展民主評議之外,還可采取家訪、個別談話、信函索證、量化評估等方式進行核實,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通過大數據分析開展認定。
4.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5.建檔備案。公示無異議后,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一同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學校在認定工作中要維護學生人格尊嚴,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滿后,應及時去除相關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校老師、學生及其監護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通過書面方式向學校或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復核申請,認定工作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復核申請所反映的情況屬實,認定工作組應及時做出調整或改正。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統籌指導所屬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并與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形成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對接共享。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提供支持,及時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學校反饋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特殊群體相關信息。學校對以上特殊群體信息存有疑義的,應向持有信息的相關部門函詢,相關部門應及時予以回復。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工作流程,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二十四條 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其家庭經濟狀況及變動情況,并組織申請人簽訂誠信承諾書。要定期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函詢、走訪等多種渠道核實其家庭經濟狀況,如發現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一經查實,要及時取消該學生的認定資格,并追回其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資金。
第二十五條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確定困難等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地各??筛鶕巨k法,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培養單位接收的研究生,省屬高校按計劃招收的少數民族預科生,以及非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幼兒,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湖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湖南省總工會和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附件: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
附件
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
學校: 院系: 專業:
年級: 班級:
學生基本信息 | |||||||||
姓 名 | 性別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健康 狀況 |
|||||
身份證號 | 籍貫 | 家庭人口(含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祖輩) | |||||||
本人聯系電 話 |
|
家長聯系電話 | |||||||
農村建檔立卡 | □是□否 | 農村低保學生 | □是□否 | 城市低保學生 | □是□否 | ||||
殘疾學生 | □是□否 | 孤兒 | □是□否 |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 □是□否 | ||||
殘疾人子女 | □是□否 | 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
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 □是□否 | 城市特困供養學生 | □是□否 | ||||||
家庭基本信息 | |||||||||
家庭常駐通訊地址及郵編 | |||||||||
姓名 | 年齡 | 稱謂 | 工作(學習)單位 | 職業 | 年收入(萬元) | 健康狀況 | |||
影響家庭經濟狀況有關信息 | |||||||||
家庭人均年收入情況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
家庭資產情況 | 住房 | □無 □有 | |||||||
住房一 | 地址: | ||||||||
住房二 | 地址: | ||||||||
住房三及以上 | 地址: | ||||||||
小轎車 | □無 □有 | ||||||||
品牌型號 | 購買時間 | ||||||||
其他投資 情 況 | 持有股票 | □無 □有 | 情況描述: | ||||||
持有債券 | □無 □有 | 情況描述: | |||||||
購買商業門面 | □無 □有 | 情況描述: | |||||||
開辦企業 等經濟實體 |
□無 □有 | 情況描述: | |||||||
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情況 | □是□否,情況描述: | ||||||||
家庭遭受突發意外情況 | □是□否,情況描述: | ||||||||
家庭欠債情況 | □是□否,情況描述: | ||||||||
家庭成員因殘疾、年邁而勞動力弱情況 | □是□否,情況描述: | ||||||||
家庭成員患病及治療情況 | □是□否,情況描述: | ||||||||
上一學段獲取學生資助情況 | |||||||||
資助項目 | 資助金額 | 獲取資助時間(年月) | |||||||
誠信承諾 |
本人承諾上述所填寫信息以及提供的相關材料真實有效,并向學校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簽字: 監護人簽字: 年 月 日 |
||||||||
民主評議意見 |
民主評議小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學校認定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2.學校、院系、專業、年級、班級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填寫;
3.如申請人為特殊群體,需提供相關支撐材料。
湖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發